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正式施行!距离上一次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已33年。《档案法》的全面施行有助于进一步发挥档案和档案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小档,我想知道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修订后的档案法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两个专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
那么,这档案法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
这次《档案法》的修订是对现行法的一次全面的完善和升级,调整幅度较大。修订后的档案法强调了“充分挖掘利用档案资源,更好地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建议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新修订《档案法》有哪些亮点?将如何推进档案信息化工作?让我们一起学起来吧!
01 进一步推进档案开放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
02 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
第三十四条提出: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03 突发事件档案的整理与开发
第二十六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04 针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05 补充完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八条(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八条(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八条(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06 增加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草案增加对档案服务企业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
第四十九条: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